一段不幸的婚姻后,42岁的徐先生终于找到了自己心爱的人,可是当他打算跟单位请假去度蜜月时,却遭到了拒绝。
昨天下午,徐先生来到报社寻求帮助。他告诉记者,他是一家机械厂的工人,18年前在父母的安排下跟前妻结婚,可是婚后二人生活一直都不幸福。3年前,徐先生前妻跟别人出去打工,然后很快就回来办理了离婚手续,离婚后徐先生就带着12岁的儿子过活。去年,在朋友介绍下,徐先生认识了同是离异的高女士,二人情投意合,于今年3月初登记结婚。二人本计划5月底请个婚假带着儿子出去旅游一次,可是徐先生来到单位办公室时却遭到了拒绝,理由是徐先生已经请过一次婚假,不可以再请。徐先生很是纳闷:难道休过一次婚假,再婚就不能请婚假了?
咨询律师得知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《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》中规定: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,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,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。也就是说徐先生虽是再婚,但仍应与初婚者一样,享受婚假待遇。